饗食天堂、瓦城餐券未標示出售日 消保處公布查核結果

母親節將至,不少民眾計畫到餐廳吃大餐慶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餐飲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抽查23家餐廳有19家部分契約條款不符規定,其中以「未記載出售日期」為多,包括饗食天堂台中店、瓦城三重家樂福店等14家業者均未記載。另有2家業者未與銀行簽訂履約保證,業者已公告停止發售並回收餐券。
行政院消保處去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地方衛生局,進行「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共計查核23家餐飲業者,其中有19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不符合規定,只有台糖長榮酒店、高雄萬豪酒店等4家全數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官梁明圳表示,違規項目以「未記載出售日期」最多,總共有14家未在餐券上註記。發行人應提供自出售日起至少1年的履約保障,故禮券應揭露「出售日」資訊讓消費者知悉。
梁明圳說,餐券上雖應註記「出售日期」,但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只要是消費者以金錢購入的餐券,都不應該有使用期限,即便過了優惠使用期限,也應該以購入時的等值金額兌換使用。
梁明圳說,此次查核特別關注「履約保證責任」是否落實,經查有4家業者違反規定,其中有2家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的履約保障期間不足1年,違反履約保障規定;另外有兩家業者甚至沒有跟銀行簽約,業者已公告停止發售餐券並全面回收。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針對查核所發現缺失,已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儘速要求業者限期改正,違者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在餐飲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部分,23家業者全數合格。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餐券時,務必審閱券面記載的契約條款,注意是否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並盡速於履約保障期間內將餐券使用完畢;另可依發行人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佐證方式,可上銀行網站禮券信託網頁,查詢履約保障是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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