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逛藥妝店狂採購攜入境 踩1紅線最重恐罰百萬

暑假到了,不少民眾安排出國旅遊,日韓藥妝店更是民眾必逛行程,不過從國外購入醫材及化妝品得留意相關規定,隨化妝品不分類新制上路,針對防曬劑、染燙髮劑、止汗制臭劑和居家用牙齒美白劑等,不再有攜帶入境的數量上限,但違反自用原則,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入境時也要留意海關相關規定;符合規定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的醫療器材,則可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組簡任技正吳亭瑤表示,依據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專供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材,符合OK繃、液體OK繃、日拋隱形眼鏡和醫用口罩等8大類品項,且未超過數量上限者,得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且以半年一次為限。
吳亭瑤提醒,上述方式帶回國內或輸入的醫療器材,還是有一些規定要遵守,有些人會把多餘用不到的產品上網兜售,但這其實是違法的,針對以便捷通關方式輸入的個人自用醫療器材,「僅供個人使用」,如有販售、轉讓或轉供他用,則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供售限制規定,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0款,最重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另外,自今年7月起,化妝品採「單一化管理」,過去被稱為「特定用途化妝品」的防曬劑、染髮劑等品項,7月起一律改稱化妝品,食藥署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妝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吳亭瑤說,新制上路後,針對化妝品不再像過去,有每種至多12件,合計不超過36件為限,不過入境時仍要留意,海關對「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相關規定。
吳亭瑤表示,玻璃安瓿容易碎裂,不能作為化妝品容器,如需個人自用要經過申請,也可先確認要帶回的產品,在國內許可證資料庫,有無符合資格品項。
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提醒,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反規定者,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國外購買的化妝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需自行向國外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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