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禁兜售產品、旅行團責任險提高至250萬 即起上路

疫後觀光復甦,但民眾參加旅行團常遇到導遊、業者在車上推銷產品。交通部觀光局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增訂旅行業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不得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違者最高罰5萬元;另外,旅行業責任保險賠償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並調高意外死亡投保金額為250萬元至500萬元,即起上路。
疫後出現民眾旅遊潮,但旅客參加國內外旅遊時,常發生業者於旅遊行程中安排未載明於旅遊文件的兜售物品行為,像是隨團服務人員擅自在遊覽車上兜售,或安排景區攤販上車向旅客兜售商品等,讓旅客有被強迫推銷的感覺,進而衍生消費糾紛。
觀光局公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配合去年8月公告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遊業者若要安排導遊、景區攤販於遊覽車兜售商品,需取得旅客同意,如簽署同意書、約定於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等;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者,可開罰1萬至5萬元。
觀光局表示,「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規定也禁止旅行業者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未依約定辦妥簽證、機位或住宿,即帶團出國者;違反交易誠信原則;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未於販售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未於訂購旅遊行程文件明確記載旅客出發日期等。
此次「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也新增旅行業業務項目,允許其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且可代收保險費;旅行業責任保險賠償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且意外死亡投保金額從每人200萬元調高為最低250萬元、最高500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醫療費用從每人10萬元調整最低10萬元,最高20萬元。
另外,無意經營旅行業務需繳回旅行業執照及領回旅行業保證金;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置代表人及辦公處所地址有異動應先向觀光局申請核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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